该原则必须导致经济报复或补偿”。事实上,
上述原则通过诱导和鼓励可持续做法来进行监管,通常比传统的镇压和惩罚性“命令与控制”措施更有效,后者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会引发国家行动。艺术。例如,第 12,305/2010 号法律第 42 条规定,公共当局可以制定诱导措施和融资额度,以支持生态正确的举措。根据米拉雷关于该主题的课程,“不是遏制生产过程中负外部性的产生,而是通过促销标准鼓励积极的外部性”。7 需要强调的是,保护者-接受者原则涉及称为环境服务付费(PSA)的机制,该机制“包括向那些保证生产的人提供公共和/或私人来源的激励措施和资源”。以及直接或间接从大自然获得。的服务和/或产品的供应”。8 最后,重要的是对明确无误的用户付费原则的分析。该原则在 WhatsApp 号码 艺术中有所规定。第四公司 第 6,938/81 号法律第七条规定,国家环境政策的目标是“让用户为经济目的使用环境资源做出贡献”。因此,用户付费原则不具有惩罚性,因为无论用户行为是否违法,他或她都可以因仅仅使用环境资产而被收取费用。它规定“价格必须反映使用和消耗资源的所有社会成本。例如:任何使用水进行灌溉的人都必须为使用这种有限的环境商品付费”。9 在一个众所周知的先例中,著名的联邦最高法院充分援引了这一原则,以支持艺术的合宪性。第 9,985/2000 号法律第 36 条规定,企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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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有义务支持保护单位的实施和维护。10对于 Milaré 来说,原则是基于 (……)事实上,环境资产——特别是自然资源——构成集体资产,尽管在某些情况下,私有财产的公平所有权可能适用于它们。我们还知道,水、空气和土壤等全球性的重要资源不能随意“占用”。11 值得强调的是,环境商品的使用必须由使用者支付报酬,即使使用者没有直接造成环境恶化,或者即使他/她的行为是合法的,以刺激理性消费并符合原则的可持续发展。 总之,在对上述原则进行了这些考虑和简要区分后,重要的是要认识到它们在我们的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,并且从逻辑上讲,将它们纳入旨在保护环境的司法判决中,作为一项基本权利,以维护环境的利益。当代和子孙后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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