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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则。第4,597 号一般性决议及其修正案建立了商品和服务的销售、购买、转让、出口和最终进口、地点和利益的电子登记制度,称为“数字增值税簿”,还允许某些主体提交每月宣誓书通过“增值税门户”服务以简化方式申报确定增值税。 鉴于自 2020 年 8 月起,上述制度将覆盖大量责任人,出于良好税务管理的原因,建议修改上述标准的适用日期,以促进遵守注册义务。运营。 他们已对立法局以及法律事务、检查、纳税人服务、征税、系统和电信总分局采取了干预措施。
本法令的颁布是为了行 电报号码数据 使1998年颁布的第11,683号法第33条和第36条及其修改案、1979年6月12日第1,397号法令及其修正案第48条以及该法令第7条赋予的权力1997年7月10日第618号及其修改和补充。 因此, 联邦公共税收管理局联邦局长决定: [相关内容] 第 1 条.-按以下方式修改第 4,597 号一般决议及其修正案: 1. 将第 24 条 b) 款改为以下内容: “b) 第二编第一章和附件四:从 2021 年 1 月开始。

将第25条改为以下内容: “第 25 条.- 本总决议的规定将于 2019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,但下述情况除外,其适用情况如下: a) 通过生成和呈现“数字增值税簿”以电子方式注册业务的义务: 1. 对于在电子纳税地址中登记增值税通知的负责人:从通知月份的下个月开始。 2. 对于上一点中未包括的增值税登记责任人,有义务在2019年12月1日之前提交第3,685号一般决议及其修正案规定的购销信息制度11 和 13 点规定的除外):自上一段所述之日起,受影响的主体有义务通过生成和呈现“数字增值税簿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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